中華民國學校建築研究學會組織章程
108.12.21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學校建築研究學會」(以下簡稱 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以研究及改進各級學校建築與設備,促進各級學校教育之健全發展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 四 條:本會得設立省(市)、縣(市)分支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從事有關各級學校建築與設備問題之學術研究。
二、推廣現代學校建築的理論以提高我國各級學校建築與設備的水準。
三、編印現代學校建築與設備叢書。
四、有關學校建築促進文化交流事項。
五、有關學校建築之研討與交流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學校建築與設備之研究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六 條:凡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二十歲,大專畢業,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七 條: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,並得設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。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之設立辦法,另定之。
第 八 條:凡公私機構,贊同本會宗旨,經會員二人介紹,由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
第 九 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貢獻者,由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 十 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學校建築研究有特殊成就者,由理事會通過,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第十一條:凡本會會員違反章程行為、違反法令或破壞本會名譽者,由理監事會通過,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,並提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十二條:凡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有關活動之權益。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四條: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第四章 組 織
第十五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;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
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;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七條: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,綜理會務,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八條: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及名譽副理事長各一人、名譽理事一至十五人、顧問一至五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敦聘之。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長,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,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召集人職務, 另行改選或改推。
第二十條: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一條:本會理、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理、監事執行職務,如有違反法今、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,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,得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之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理、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,應予解任:
一、因故不能執行職務,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違反有關法令及本會章程之規定,或犯有其他重大不正當之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有關會務。處理會務。
下設總務組,會計、研究、資料及諮詢等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及幹事一至二人。
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或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畫。
四、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通過重要議案。
第二十八條: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二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三、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。
四、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五、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。
六、其他應辦之事項。
第二十九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常務監事。
二、監督會務之推展。
三、監督理事會通過的決議案。
四、監督經費、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其他應辦理之事項。